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中医药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广大公众对中医药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有关要求,制定《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机构领导、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制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3.我局牵头起草的省政府规章,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与我局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

5.我局牵头起草或发布的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规划等。

6.我局牵头起草的省政府重要政策和我局发布的重要政策解读信息。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我局预决算。

9.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10.我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

11.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详见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xt.gansu.gov.cn/)。

2.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甘肃中医药);

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公开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的政务公开内容;

申请的政务公开形式。

(一)受理机构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受理时间: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1-8620060

传真号码:0931-8620078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730000

电子邮箱:gsszyyglj2025@163.com

(二)申请方式

向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我局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我局将按程序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我局受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公开后可能会带来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