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拟定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协调推进全省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协调推动全省中医药产业链发展。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定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指导开展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和推广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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